當下此刻

是時候再尋找了

Tuesday, February 21, 2006

文明 ≠ 天理

繼上次施君龍上訴得值後,網友波兄再一次對法庭判決大表不滿。筆者對此事亦有點感興,就湊湊熱鬧。

相比起很多的西方國家,香港的司法制度算頗為健全,普羅大眾對香港的司法人員及制度都抱有一定的信心,鮮有就某個判決吵鬧起來。有趣的是,大眾通常只會對「檢控與否」及判刑多少有所反應。可能是大眾認為法律艱澀的關係,証據搜集的方法及聆訊過程中的軼事,少有觸動到公眾的神經。

判刑從來只是嫌輕,未聽過有人嫌重的。

就升斗小民而言,多以主觀情感及傳統道德去批判法庭判刑是否適切,故此大眾都期望「殺人放火」、「搶劫強姦」一類「道德上已屬不正確」的行為會被重判,讓犯人一嘗長期牢獄的滋味。因此,當2003年屯門公路大車禍的始作俑者之一 – 貨櫃車司機被當庭釋放時,市民光火也屬人之常情。

筆者個人亦認為是次導致21人死的車禍竟只值7個月的監禁,道德上來說的確過輕。法理上呢?律政司研究判辭中,筆者也不要斑門弄斧,故僅推測一下主審法官的邏輯。

律政司有為每類刑事案件制訂判刑指引 (Sentencing guideline),那是一個個遞增的圖表,是有數得計的。例如管有某個份量的危機藥物 (即毒品),一般會判多少;份量愈多,判刑也就越重云云。法官有責任只以既有的法例 / 指引 / 程序 / 案例來行事,是「跳唔出既定的框框」的,從事法律的人士經常被批沒有創意,就係咁解。

是次判決的轉捩點,是法官認為沒有足夠理據証明被告是一名「遠低於專業水平及疏忽的駕駛者」(証明危險駕駛的必要條件),繼而改判「不小心駕駛」。原因是在當時的情形下,他沒有足夠時間及距離煞車等…可惡之處是,法庭表示︰

一、無法證明被告蓄意切線 (職業司機唔小心CUT佐線?)
二、貨櫃車在濕滑路面急煞時會有不穩定的情形出現 (第一次落雨楂車?)
三、原訟法庭忽略貨櫃車性能,沒有了後軸煞車皮 (司機唔知?)
四、近距離緊急用力煞車,顯示車速太快 (仲有跟車太貼)

作為一名職業司機,天天駕駛著同一輛車外出搵食,很難教人相信他不熟悉該貨櫃車的性能 / 機件問題。固然我們沒有証據去說被告說謊,但至少他很有可能是典型職業司機心態,「架車唔係我o既,收工就關人,有事先算」,對車輛的性能問題置若罔聞,這些叫做wilful blindness,「擺明視而不見」!一名合理地謹慎的駕駛者 (reasonably prudent driver)是永遠有責任確保自己駕駛中的車輛是roadworthy的,唔應該要人提!

可惜的是,事發時間太短,地點又在公路上,能夠找到有力証人証明司機的駕駛行為及態度有問題屬天方夜譚,唯一的証據就是司機自己在律師陪同下所給的口供,如果故事不是極不可信,受「框框」所限的法官很難推翻被告的說法。

最後,執法人員及死傷者家屬,只有眼巴巴看著被告從犯人欄徐徐步出,重新呼吸自由的空氣。就是因為他,家屬們清明節時多了一個拜祭對象,他們的傷痛淚水,霎時與被告7個月的自由劃上等號…另外,索償官司會否成功也屬未知之數,不過「未見官先打三十」,最先得益的自是律師們呢。

話分兩頭,即使維持原判 – 18個月監禁,21條人命,哪又不是輕判嗎?不是「五十步」與「百步」之別嗎?無奈的是,一日活在西方普通法的制度下,大家就要接受這種遊戲規則。百姓可以做的,就是自求多福,祈求這種事不要降臨在自己身上。

4 Comments:

At 6:33 PM, Anonymous Anonymous said...

所以我一直都希望香港能夠修訂嗰個"框框",將所有刑罰一律加重或者加倍呢!香港實在太自由了,太自由過左火位就變左放縱了:(

parker

 
At 10:58 PM, Blogger 當下 said...

呢個相信係好多市民既諗法, 但事實上一定牽涉好多政治既問題. 所以政府應該唔會自找麻煩喇...

 
At 2:13 PM, Anonymous Anonymous said...

而家所有野都幾乎被泛民主派牽制
想立法搞好香港? 諗都唔洗諗呀真係...
所以小市民真係要自求多福...唉!

 
At 7:57 PM, Blogger 當下 said...

其實基於政制問題, 香港政府美其名為「行政主導」,其實就事事被政黨牽制。呢個議題小弟都幾有興趣, 睇睇幾時有機會同各位大哥分享一下我的看法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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